第一条 为缓解60岁以上罹患重大疾病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北京市延庆区民政局绿水青山助老基金设立方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绿水青山助老基金大病救助项目资金来源于绿水青山助老基金孳息。
第三条 救助范围
具有延庆区户籍或本人为外地户口与延庆区居民结婚共同生活三年以上的60岁以上老年人,因罹患重大疾病、罕见病等,经各种医疗保险报销、社会爱心救助、商业保险赔付、区慈善协会救助后,个人负担部分仍然较重,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困难群众。
第四条 救助标准
1.个人医疗负担部分在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救助标准为1万元;
2.个人医疗负担部分超过20万元(含)以上的,救助标准为2万元。
3.救助标准增加情形。申请人户籍在千家店镇、四海镇、珍珠泉乡、大庄科乡、刘斌堡乡五个东部山区乡镇的,在第1或者第2救助情形的基础上每人再增加5000元。
第五条 救助程序。
(一)个人申请
凡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均可向所在乡镇(街道)民生保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签字、按手印);
2.延庆区绿水青山助老基金大病救助申请审批表;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4.北京农商银行账户复印件(需申请人本人)。
(二)街乡审核
由乡镇(街道)民生保障办公室负责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填写《延庆区绿水青山助老基金大病救助申请审批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三)区级审批
延庆区慈善协会负责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资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核实、审批,救助款发放等工作。对不符合救助条件、材料不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所在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民生保障办公室负责告知申请人或家庭成员。
第七条 监督与管理
对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慈善救助资金的,将依法追回救助资金。
第八条 延庆区慈善协会负责将绿水青山助老基金救助情况通过延庆慈善网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延庆区慈善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