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广泛汇聚社会爱心,有效解决乡镇、街道区域困难人员的急难问题,实现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精准衔接,优势互补,加强慈善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的来源
慈善救助专项基金来自各级政府资助和社会各界捐款。
第三条 基金的设立
各乡镇、街道慈善救助专项基金,设立在区慈善协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条 基金救助范围
本区域高龄特困空巢老人、特困残疾人、孤儿;因严重疾病、意外事故等,造成本人及家庭无力承担医疗款的个人;因意外事故造成住房完全损毁的家庭;低保、低收入家庭在读书学生等。
第五条 基金的救助标准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或家庭,根据所在乡镇、街道慈善救助专项基金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第六条 基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所在乡镇、街道慈善工作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乡镇(街道)研究批准后,由乡镇(街道)将申请材料报送区慈善协会,经区慈善协会审批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及时救助。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 本人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3. 医院诊断证明或者其他困难证明材料
4. 申请人北京农商银行账户复印件
5. 乡镇(街道)申请慈善救助专项基金情况说明(需加盖公章及主管领导签字)
6. 乡镇(街道)申请慈善救助专项基金明细表
第七条 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各乡镇、街道慈善救助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不得挪用或私分。
(二)及时向捐款单位或个人及社会公布专项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区慈善协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广泛汇聚社会爱心,有效解决乡镇、街道区域困难人员的急难问题,实现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精准衔接,优势互补,加强慈善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的来源
慈善救助专项基金来自各级政府资助和社会各界捐款。
第三条 基金的设立
各乡镇、街道慈善救助专项基金,设立在区慈善协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条 基金救助范围
本区域高龄特困空巢老人、特困残疾人、孤儿;因严重疾病、意外事故等,造成本人及家庭无力承担医疗款的个人;因意外事故造成住房完全损毁的家庭;低保、低收入家庭在读书学生等。
第五条 基金的救助标准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或家庭,根据所在乡镇、街道慈善救助专项基金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第六条 基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所在乡镇、街道慈善工作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乡镇(街道)研究批准后,由乡镇(街道)将申请材料报送区慈善协会,经区慈善协会审批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及时救助。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 本人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3. 医院诊断证明或者其他困难证明材料
4. 申请人北京农商银行账户复印件
5. 乡镇(街道)申请慈善救助专项基金情况说明(需加盖公章及主管领导签字)
6. 乡镇(街道)申请慈善救助专项基金明细表
第七条 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各乡镇、街道慈善救助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不得挪用或私分。
(二)及时向捐款单位或个人及社会公布专项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区慈善协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