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慈善组织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补充作用,实现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经延庆区人民政府批准,在延庆区慈善协会设立“延庆区社会爱心专项基金”,为规范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的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社会各界捐款。
第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及职能
(一)基金管理机构
1.建立延庆区社会爱心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基金管委会成员由区政府主管副区长、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工商联、残联、区慈善协会领导和捐赠企业代表组成。(管委会成员另见附件)
2.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延庆区慈善协会。
(二)管理机构职能
1.基金管委会
(1)审议全区爱心救助工作的方案、细则并提出工作措施,研究解决基金筹措、管理、使用等重大事项。
(2)听取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关于爱心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及基金收支情况的报告。
(3)审议爱心救助申请。
(4)研究其他重大事项。
2.基金管委会办公室
(1)研究制定全区爱心救助工作的方案、细则,提请基金管委会审议。
(2)了解、研究全区爱心救助工作的情况并向管委会报告。
(3)调查、核实爱心救助申请并提请管委会进行审批。
(4)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进行基金资本运作,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要每一年向基金管委会报告基金收支情况。
第四条 基金使用范围
(一)本区城乡低收入、低保人员,孤儿、残疾人群等困难人群因患重大疾病及罕见病住院治疗,经现行医疗保障制度和商业保险报销,以及政府、民政、慈善、红十字会、残联、妇联等相关部门救助后,个人负担部分超过10万元,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二)除上述四类困难人群外,我区其他居民(包括外地户口与延庆居民结婚共同生活三年以上的)因罹患重大疾病,经现行医疗保障制度和商业保险报销,以及政府、民政、慈善、红十字会、残联、妇联等相关部门救助后,个人负担部分超过15万元,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第五条 基金救助标准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救助范围的,专项基金将根据其自费医药费用的35%给予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为10万元,同一年度内不重复救助。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救助范围的,专项基金将根据其自费医药费用的30%给予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为10万元,同一年度内不重复救助。
第六条 救助程序
(一)申请
符合救助范围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延庆区社会爱心专项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
3.申请人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凭证;
5.低保或低收入家庭应提供低保证或低收入证复印件,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孤儿需提供相关凭证;
6.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复印件;
7.申请年度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单据复印件;
8.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核
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指导申请家庭填写《延庆区社会爱心专项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情况核实无误后,及时将申请家庭情况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经乡镇、街道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盖章后,及时将《延庆区社会爱心专项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连同其他材料上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救助意见,报请基金管委会审批。
(三)审批
基金管委会进行审批,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家庭发放救助款;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通过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告知申请家庭。
第七条 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本专项基金按照社会募集为主、政府资助为辅的原则,由政府一次性资助50万元作为引导资金,延庆区慈善协会公开向社会募集一定数量的善款作为匹配资金,共同设立延庆区社会爱心专项基金,专项用于社会爱心救助工作。
(二)本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的基金管理制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三)本专项基金接受捐赠人查询,并向社会公布资金支出情况,接受民政、财政、审计、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附则
(一)重大疾病主要有: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肾透析)、重性精神病、I型糖尿病、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大器官移植(与职工医保一致)。
(二)罕见病(参考2018年5月,国家卫健委等5部门联合制定了《第一批罕见病目录》,共计121种罕见病)。
(三)本办法由延庆区慈善协会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慈善组织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补充作用,实现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经延庆区人民政府批准,在延庆区慈善协会设立“延庆区社会爱心专项基金”,为规范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的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社会各界捐款。
第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及职能
(一)基金管理机构
1.建立延庆区社会爱心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基金管委会成员由区政府主管副区长、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工商联、残联、区慈善协会领导和捐赠企业代表组成。(管委会成员另见附件)
2.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延庆区慈善协会。
(二)管理机构职能
1.基金管委会
(1)审议全区爱心救助工作的方案、细则并提出工作措施,研究解决基金筹措、管理、使用等重大事项。
(2)听取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关于爱心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及基金收支情况的报告。
(3)审议爱心救助申请。
(4)研究其他重大事项。
2.基金管委会办公室
(1)研究制定全区爱心救助工作的方案、细则,提请基金管委会审议。
(2)了解、研究全区爱心救助工作的情况并向管委会报告。
(3)调查、核实爱心救助申请并提请管委会进行审批。
(4)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进行基金资本运作,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要每一年向基金管委会报告基金收支情况。
第四条 基金使用范围
(一)本区城乡低收入、低保人员,孤儿、残疾人群等困难人群因患重大疾病及罕见病住院治疗,经现行医疗保障制度和商业保险报销,以及政府、民政、慈善、红十字会、残联、妇联等相关部门救助后,个人负担部分超过10万元,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二)除上述四类困难人群外,我区其他居民(包括外地户口与延庆居民结婚共同生活三年以上的)因罹患重大疾病,经现行医疗保障制度和商业保险报销,以及政府、民政、慈善、红十字会、残联、妇联等相关部门救助后,个人负担部分超过15万元,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第五条 基金救助标准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救助范围的,专项基金将根据其自费医药费用的35%给予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为10万元,同一年度内不重复救助。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救助范围的,专项基金将根据其自费医药费用的30%给予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为10万元,同一年度内不重复救助。
第六条 救助程序
(一)申请
符合救助范围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延庆区社会爱心专项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
3.申请人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凭证;
5.低保或低收入家庭应提供低保证或低收入证复印件,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孤儿需提供相关凭证;
6.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复印件;
7.申请年度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单据复印件;
8.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核
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指导申请家庭填写《延庆区社会爱心专项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情况核实无误后,及时将申请家庭情况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经乡镇、街道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盖章后,及时将《延庆区社会爱心专项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连同其他材料上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救助意见,报请基金管委会审批。
(三)审批
基金管委会进行审批,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家庭发放救助款;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通过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告知申请家庭。
第七条 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本专项基金按照社会募集为主、政府资助为辅的原则,由政府一次性资助50万元作为引导资金,延庆区慈善协会公开向社会募集一定数量的善款作为匹配资金,共同设立延庆区社会爱心专项基金,专项用于社会爱心救助工作。
(二)本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的基金管理制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三)本专项基金接受捐赠人查询,并向社会公布资金支出情况,接受民政、财政、审计、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附则
(一)重大疾病主要有: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肾透析)、重性精神病、I型糖尿病、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大器官移植(与职工医保一致)。
(二)罕见病(参考2018年5月,国家卫健委等5部门联合制定了《第一批罕见病目录》,共计121种罕见病)。
(三)本办法由延庆区慈善协会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